日前,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,《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(修訂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修訂草案》)在會上提請審議。與此前合肥市法制辦征集意見時相比,《修訂草案》增加和修改了不少內容。
《修訂草案》鼓勵發(fā)展屋頂綠化、垂直綠化等,新建的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和文化、體育、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(yè)、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,其建筑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,應當實施屋頂綠化。
《修訂草案》規(guī)定,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。確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綠線、減少規(guī)劃綠地的,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新的規(guī)劃綠地,并及時向社會公布。
擅自砍伐、移植樹木的,要責令停止侵害,按規(guī)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并處被砍伐、移植樹木每棵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、不少于每棵1000元的罰款。
在提請審議的《修訂草案》中,行道樹胸徑的標準恢復到8厘米。對此,合肥市人大城建環(huán)資工作委員會主任汪晴建議,可將這一標準改為“不得小于十厘米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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